五是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构建林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由于林业生产和管理有其固有的特性,在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的条件下,可考虑单独制定森林保险条例,将指导森林保险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在立法内容上,应明确各参与主体在推进森林保险发展、加强林业风险防灾防损中的责任和义务。在立法原则上,应坚持基本森林保险制度的一致性、森林保险制度建设与农村改革的协调性。在配套立法上,应考虑制定保险费分担规则、森林保险后备基金的资金运用规则等配套规则,保障森林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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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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