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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必将对我国林业发展、社会主义村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林业的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离不开林业保险等兴林富民配套体系的支持。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可有效提升林业财政投入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有利于增强林农的保障能力,实现对林业生产力的充分保护;有利于完善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强化林业生态效能,服务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利于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贷对林业的支持,在服务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挥独到作用。

  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可通过财政投入放大效应的有效发挥,提升林业风险的保障范围和水平,使林权改革后林业经营既放得活又管得好。保险机制服务于林业、服务于农村,能以少量的财政投入撬动巨大的社会资源,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使财政支农的效益以乘法的倍数效应放大,显著提高财政投入惠及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一旦遭遇灾害风险,能够得到数十倍于财政保费补贴的赔付,风险保障能力显著提高。例如,去年中央财政补贴60.5亿元,撬动了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在内的超过110亿元资金参与到农业风险管理机制中,承担了数千亿元的风险责任保额。又如,为化解林业经营风险,福建省财政拨出5000万元,将全省1.15亿亩森林全部纳入火灾保险范畴,由中国人保独家提供森林保险保障服务,承担的保额高达575亿元,有限的财政投入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应,极大地提升了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将集体林地承包到户、把数万亿元林木资产落实到户的同时,也加大了林农独立经营所承担的风险。通过必要的财政投入,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在分散的林业经营格局下构建了林业风险的统筹管理和共同分担机制,使林权改革能够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有利于增强林农的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资源增长和林农增收这一林权改革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通过有效风险转移与风险管理机制的引入,可实现对林业生产力的充分保护,服务林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林业产业横跨一、二、三产业,资源类型多、产业链条长,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建设现代林业,迫切需要保险机制的参与。一方面,通过保险机制,将财政投入的一部分转换为林业保险保费补贴,当发生灾害损失时,可以使农民及时获得相对充足的再生产启动资金,防范林业生产中断的风险。例如,去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给林业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19个省区市遭受雨雪冰冻灾害的森林面积达2.79亿亩,直接经济损失达573亿元。中国人保调研发现,在林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地区,林业生产的二次投入一般都较高。例如,福建省自2005年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以来,在森林保险加速发展的同时,林业投入不断增加,仅支林贷款就累计发放70多亿元。另一方面,经营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出于市场化经营和控制风险的需要,依托自身防灾和风险管理专业优势,也成为了护林生力军。例如,随着林业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中国人保近年来进一步加大了森林灾害应急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森林防灾防损技术规范和作业流程,积极与有关方面建立森林灾情信息共享和共同应对机制,加大了对林地防灾减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可健全林业生态投入和保护机制,强化林业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生态效能,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构建。林业产业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不仅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物质财富,而且还是实现生态和谐的基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森林的价值是多重的,但交换价值却是有限而不完整的,其生态效能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这一价值却无法通过市场实现。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特别是在集体林权改革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下,要强化森林资源的生态效能,除了辅之以必要的制度和法律约束外,还必须有效依托于林业生产者的现实经济利益,实现商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良性互动。从这一角度来看,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实现了对林农的支持和保障,更在于构建了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即实现了对森林生态公益效能的价值补偿。因此,拿出部分资金为祖国的秀美山川上一份保险,既补贴了林农,更补贴了环境和生态,对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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