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方兴未艾,但从全国看,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代表主体。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立法赋予农业行业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目前,可参照全国工商联或日本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等组织形态,首先成立全国性的农业、农民行业协会组织,使其成为亿万农民的利益代言人,在农业补贴制度架构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补贴中的利益博弈、法律监督、政策解读、措施落实等积极作用,形成有效的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同时,应立法保证其开展正常的维权活动,将政府的“一对多”谈判转化为“一对一”协商,逐步使各级政府从应接不暇的“农民上访”中解脱出来,更加专注于稳定国民经济、改善居民生活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工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安阳工学院 河南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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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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