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是由20世纪50年代的各种单项补贴逐步发展而来,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多数补贴覆盖生产、流通的多领域、多环节,补贴对象主要局限于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种企业、机构和单位,重点不够突出,呈现典型的“撒胡椒面”特征。我们应通过合理调整补贴结构、恰当转变补贴方式,把对农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大量补贴资源,转移到促进农业环境改善和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项目上来,由此实现农业补贴政策与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的“兼容”与“双赢”。
农业补贴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给予特定对象、特定环节的导向性支出,是实现特定目标的财政支农政策手段,也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方式。在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农业补贴制度发挥着稳定农村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维持有效竞争、矫正外部效应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农业补贴正是实现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一种有效形式,或者说农业补贴本身即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政府在农业领域进行市场干预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个稳定、完善、可持续的农业补贴制度是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的重要补充。
一、尽快出台农业补贴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立法
农业补贴要制度化,必须进行相关方面的立法,从而保障农业补贴政策的系统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农业补贴政策领域,我国最早是从国营拖拉机站的“机耕定额亏损补贴”发展而来,一直缺乏一套系统的法律框架支撑,相关立法多分布在“两法”(即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政府发布的条例、规章、文件等条文中,比较分散和零碎,条文之间不乏矛盾和打架之处,操作性差,随意性大,指导性弱,农业补贴长期与农业生产严重脱节。与之相比较,美国农业之所以能够长期保持稳定可靠的投入来源,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制定了详尽的农业法,把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政府每年对农业的补贴数量、补贴金额,并形成了每五年修订一次农业基本法的制度惯例。美国的这种以法律为基础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值得我们借鉴。
当前,我们应根据WTO《农业协定》的规则条款要求,把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文件中有关农业补贴的制度规范整合起来,适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支持保护法》或《农业补贴法》,力求达到科学、规范、权威,并具有前瞻性,使其既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又能适应我国三农问题的特殊性,更与村建设中的公共物品供给有机衔接,最终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补贴法律法规体系。
二、充分利用WTO规则,加大农业补贴的财政支持力度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加入WTO的农业问题谈判中,做出了巨大的让步和牺牲。尽管如此,我们对WTO立法框架下《农业协定》中的若干政策条款仍然未充分利用,财政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依然不足。根据有关测算,我国政府部门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总量还不及美国联邦政府农业预算的1/5,国内支持总量仅占农业总量的3.6%,远远低于WTO其他成员的水平。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补贴中的“绿箱”政策应用明显不足。在WTO规则的11项“绿箱”政策中,我们付诸实施的仅有6项(政府的一般服务支出、食物安全储备、国内粮食援助、自然灾害救助、生态环境保护和地区发展援助)。即使在上述6项“绿箱”政策中,与农业教育、农业技术挂钩的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结构调整补贴等在中国目前的农业政策体系中还有所欠缺,而这些补贴正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所在。
三、进一步优化农业补贴结构,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我国现有的农业补贴制度是由20世纪50年代的各种单项补贴逐步发展而来,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多数补贴覆盖生产、流通的多领域、多环节,补贴对象主要局限于生产流通领域的各种企业、机构和单位(如目前的粮棉油收储企业、化肥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不够突出,呈现典型的“撒胡椒面”特征。而且,补贴过程常常经历多个行政级次,“流程”众多,手续繁杂,很难实现一步到位,补贴中的“渗漏”现象十分严重,补贴通常不能实现应有的政策目标。这些都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绿箱”政策为支柱、以农民为受益主体、以直接的现金发放为手段的补贴理念格格不入,需要在WTO框架约束下进一步优化农业补贴结构,改变农业补贴方式,创业补贴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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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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