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此,今后我国农业补贴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向应首先以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优先满足国内需求、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导向,辅之以对农业生产者(农民)实行直接、透明、适度、有增长、可持续的收入援助政策,如近几年实行的粮食直补等政策。其次,在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坚持以提高农业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为补贴方向,努力实现农业补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三,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研与推广、农业职业教育、食品安全储备、环境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这既是WTO“绿箱”政策推崇的补贴领域,又是优化补贴结构的主要着力点,更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关键内容。第四,应进一步减少补贴的行政流程,规避“雁过拔毛”的行政决策弊端,提高“补贴”自身的行政效率。同时,将有限的补贴资源从流通环节中转移出来,大幅提高“明补”(直接补贴)所占的比例(目前仅占25%左右),降低“暗补”所占比例并最终取消这种不透明、多环节的补贴形式,这也是将“黄箱”措施转化为“绿箱”措施的一条可行路径,符合国际农业补贴政策的发展趋势。
四、农业补贴政策设计应兼顾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
据统计,我国农业污染量占全国污染总量的1/3—1/2,已成为水体、土壤、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环境污染有向农村加速转移的趋势。由于补贴政策对农业生产经营的巨大导向作用,国际上在制订与实施农业补贴政策的同时,常常将补贴对农业环境与社区发展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尽可能减少其外部效应。而我国现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往往只注重农业产量、农民收入、粮食安全等,较少考虑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等问题。政策设计者更多关注的是农业补贴所带来的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结构得以调整等短期政策目标,较少顾及农业补贴所带来的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政策选项。
与我国做法不同的是,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日益重视食品安全保障、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社区发展等多重目标。以美国为例,最早的联邦自愿耕作项目,选择能给土壤增肥的作物和给土地增肥的农民进行资助。随后范围逐渐扩大,比如实施自愿退耕或弃耕项目,鼓励农民把生产中的土地实行退耕和保持生产中的闲置土地。这些项目旨在减少因给农民支付补贴所致的农产品过剩。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农业补贴政策设计中兼顾农业环境保护与农村社区发展双重目标。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作用,应进一步加大实施力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农村社区发展方面,我们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在村建设中对“六小工程”的支持与补贴,也较好地推动了农村社区环境的改善。但这些项目在整个农业补贴政策框架中仅占有较小的份额,尚不足以改变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
因此,我们应通过合理调整补贴结构、恰当转变补贴方式,把对农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大量补贴资源,转移到促进农业环境改善和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项目上来,由此实现农业补贴政策与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的“兼容”与“双赢”。以化肥补贴为例,如果把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补贴转向对使用“农家肥”(有机肥)的农民的直接收入补贴(农民生产或购买有机肥的机会成本),不仅会有效降低我国农业生产中的化肥使用量,减少化肥对土壤的严重污染,而且也将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施肥用肥习惯,增强其环保意识,并对农民的增收减负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五、成立全国性的农民专业协会或行业组织,健全农业补贴的监督约束机制
在我国农业分散化经营的基本格局长期不变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完备的农业补贴制度并有效付诸实施,绝非易事。这有赖于在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建立一套激励相容的约束机制,用以平衡利益相关各方的目标参数,形成稳定的博弈均衡结构。在这一博弈结构中,农民尽管是法律意义上的补贴受益主体,但由于其分散经营的特殊地位,农民在谈判中的弱势角色不言而喻。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角度出发,为使农业补贴的最大化收益反馈到成千上万个农户身上,在上述的博弈结构中引入新的谈判主体——即农民的联合组织,不失为影响博弈均衡结果的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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