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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政策:新民居周转用地可先占后补


为解决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中的土地问题,河北省国土部门近日出台了《关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土地紧张的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村,可采取先占后补的周转用地办法。

  今年我省将有1000个行政村开展新民居示范建设。建设中,有的村需要占用一部分农用地或耕地。为解决土地缺乏问题,省国土部门规定,对建新拆旧需要新占农用地或耕地的,可采取先占后补的方法提供周转用地。可按示范村规划,先行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待村民搬入新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利用复垦的耕地补充村庄建设先期新占的耕地。周转用地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不须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村,最终要按照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补充归还耕地,以确保耕地不减少。除整体搬迁的村庄外,使用周转用地的村,每村最多不超过50亩,使用年限为3至4年。

  为解决新民居示范建设中的资金问题,我省将从省级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返还和分配市、县(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分别划出不低于15%的资金,主要用于示范村的道路建设和旧村址复垦等。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新民居示范建设,可采取城乡建设项目捆绑运作方式,将农村新民居建设项目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进行项目捆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新民居建设开发权和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企业先期投入资金建设新民居及配套设施,然后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供农民入住,形成企业先下乡支农然后进城获利的土地运作模式。

  对通过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净增的耕地(扣除归还周转用地),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用于置换城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对于节余的土地符合城镇规划的,经批准可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新民居建设。作者: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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