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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2)


  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

  (三)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

  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的培训内容、出勤情况、《培训协议书》、培训成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或创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本市培训、鉴定政策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方式,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的检查,制定检查管理制度,公开资金申请程序,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经费,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每半年对区域内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的机构,在开展培训、申请经费、使用《培训子系统》、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总结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定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展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培训情况、资料存档情况进行检查或延伸检查,定期向社会发布经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向社会公开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区县劳动保障局、培训机构资金申请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培训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3〕10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104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政府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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