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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发解聘潮 被指脱离中国国情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劳动合同法不存在标准高的问题,其宗旨也主要是通过制止劳动违法行为来保护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低层次劳动者的权益。那么,为什么这样一个出发点在实践中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呢?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者权利的缺失、劳动关系自动调节机制的缺失。事实上,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劳资双方的自治机制。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赋予劳动者充分的权利,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等,必须有强有力的代表职工利益的基层工会组织,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会由于雇主的各种“应对”和“规避”而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后,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够放手“规避”,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对劳资“共决”没有作硬性规定,以及一些企业工会组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有一位老板公开讲:“我不担心没有办法解雇工人。我的企业规定了十几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条款,不听话的,不需要的,照样解雇他们。反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严重’谁也说不清,由我定。”可见,要使劳动合同法不“伤害低层次劳动者”,根本的办法和出路在于进一步完善法律,加强配套立法,赋予工人应有的民主参与权利,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起劳资共决机制,从而形成劳资双方的自治机制。这是我们必须努力的方向,而不是开倒车、向后退。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微利经营,相当一部分处于亏损边缘。这种情况既是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同时也与外部环境有关。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而且税收之外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各地程度不同地存在;另一方面,近年来垄断行业通过控制能源、原材料、基础材料等价格,利润大幅度增加,侵蚀了其他行业企业的利润,使得大多数非垄断行业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营处于困难境地。在此情况下,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靠违法经营生存,包括偷税漏税,劳动违法(主要是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强迫员工加班等),甚至制假贩假等。因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的确会导致一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并导致部分低层次劳动者失业或就业困难。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我们应高度重视这些企业的发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实行扶持性政策。然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决不应当是降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标准或放松监督与执行,如果这样,势必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并且将导致普遍违法现象的发生,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问题:一是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二是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三是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同时,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出口战略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企业的同时,大大加大政府对职业培训的支持力度,建设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促进素质就业,这是实现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所在,也是解决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就业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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