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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尸要价”是道德和公共服务的双缺失


“挟尸要价”是道德和公共服务的双缺失

( 2015年12月16日  03 版)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董从蓉夫妇,在儿子跳金沙江死亡后,因给不起渔民索要的1.8万元的捞尸费,让儿子的尸体在发现后又在水里泡了3天,最后在当地警察的协调下,在付了5400元打捞费后才将儿子尸体打捞上岸。就在公众对此事气愤和谴责之时,陕西又紧接着发生了一起“挟尸要价”事件:眉县少女丽丽(化名)的尸体被宝鸡峡引渭工程灌溉管理局魏家堡水电站一员工发现,该员工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想法找到了女孩家属并索要6000元打捞费,经协商后,降至1500元。

    两起“挟尸要价”事件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道德层面讲,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是水上公共服务的缺失,才使得此类事件发生,并刺痛死者家属和社会公众的心灵。“挟尸要价”是道德和公共服务的双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在“挟尸要价”事件中,一直有一种声音对打捞尸体收费给予肯定和理解,这种声音既来自打捞者自身,也来自部分舆论。他们的理由是,打捞者为打捞尸体投入了成本,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打捞者需要有特殊技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还耽误了打捞者去打渔挣钱。所以,在目前政府管理层面没有相关的水上打捞机构、办法的时候,“碰巧”打捞尸体者或者民间打捞组织,在打捞尸体时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可以的。

    但“挟尸要价”早已突破了合理收费的底线,大有乘人之危、发死人财之嫌,是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能容忍的。攀枝花打捞者在明知死者父母是普通农民的情况下,仍然坚持“高价”,这对死者是一种不敬,对死者家属也是一种二次伤害。魏家堡水电站的员工在发现女孩尸体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而是“不辞辛苦”找到家属索要高价,使得警方失去了留存破案证据的最佳时机。不管法律法规完不完善,不管公共服务到不到位,道德永远是一个健康社会所不能缺失的。

    从社会管理的层面,则不能让水上公共服务一直处于缺失状态。目前,除了大型水上航道的部分水域有专业救援机构外,一般水面上或是一般水库都没有此类机构。

    水上公共服务与地面公共服务一样,均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具有明确的公益性质。所以,相关政府部门有责任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出相应的救援和打捞办法。

    在制定了相应的水上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后,在相关工作逐步有序开展之后,如果再遇到“挟尸要价”事件,死者家属可以依法维权。比如,是不是涉嫌敲诈勒索,是不是涉嫌侮辱尸体等等。如此,“挟尸要价”者不仅会面临道德的谴责,同时还有可能涉嫌违法违规。如此,水面上才有可能逐步“干净”起来!

    □□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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