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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规划腐败”的一剂良药


        退一步说,有没有规划并不取决于有没有规划法,规划得好与不好,更不是一部规划法所能解决的问题。有人说“中国农村建设历来没有规划”,这不符合事实。至少早在五百多年前的明朝,就有著名“规划师”何可达先生为皖南山区的宏村做过出色的规划,这套规划从探索到实施,前后经历达十年之久。时至今日,宏村秀色依旧,风景欣然,成为多少人向往羡慕的古村落的典型,自然也是乡村规划的楷模。也许可以这样说,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规划目标,在宏村都有确切的答案和明白的体现。

        宏村的规划实践同时告诉我们,任何规划都是人文传统和文化积淀的表现形式。西递宏村的时代没有城乡规划法,却并没有妨碍实施自然村规划。而在二战时期,作为轴心国重要成员的意大利和日本,也都制定有雄心勃勃的城市发展规划。近些年来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规划缺失和混乱,其实只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某些领导缺少知识、缺乏文化但却不乏贪欲和挥霍欲望的表现。仔细考究大量“建设性破坏”的产生过程,似乎都有着“合法”的规划依据。例如著名风景区黄山山顶的水库、汉江襄樊一段使用光滑如镜的大理石修造的沿江堤坝,还有二十几座同样光亮的牌楼,哪一件不是“规划”的产物?

  规划方面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说明“城乡建设,规划先行”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强调“规划”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深入细化地考虑在规划方面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在规划概念方面,很多地方的领导囿于相关知识的局限,还没有真正理解现代意义上的规划概念,而仅仅从自己所想象和理解的“规划”出发,把本应全盘考虑、综合协调的规划活动变成了拆拆建建的简单建筑行为。由于缺乏科学指导,大拆广建不仅劳民伤财,同时更造成对一些历史文化传统遗址的“建设性破坏”。“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在规划水平方面,也存在问题。规划水平的低下,不仅反映出相关规划人才的缺乏,更暴露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修养、文化水平以及规划知识方面的差距。在这种局面下,工作在城乡基层第一线的干部从职责出发,以非专业的水平而领导“规划”实务,虽有不足,亦是无奈。从这个角度说,倒是我们的专业机构和专业规划人才,应该在为全社会普及规划知识方面补上一课,以自己的专业所长,使全社会所关注的规划质量得以提高。

        最后,是关于规划能力的问题。这里所说的规划能力,事实上包括有两个侧面的内容。一是知识,二是财力。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未来社会所需要的规划应该具有更加广阔的视角:不仅包括物质的“基础设施”建设,考虑自然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还应涵盖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论及社会生活与经济前景的展望和预期。中国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对此应该有所作为。换句话说,规划活动需要规划目标所在地原住居民的关心、介入和城乡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共同落实好《城乡规划法》。

        对于以往建设中存在的某些弊端来说,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无疑是一剂良药,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带来更新的气象,但是常识告诉我们,即使是最好的药,也不可能包治百病。更需要冷静地思考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遏制腐败官员的“寻租欲望”,规范各级领导的规划决策,促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鼓励媒体舆论监督政府行为,使我们的城乡规划更科学,更合理,更稳定,更持久,更符合中华古老文明的传统,以阳光下的规划行为,造福于当代人和后代子孙。(作者龚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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