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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等三部门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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