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是民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着村庄的具体社会实践。民间法作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不应与国家法相抵触冲突。而笔者在基层调研走访时发现,当下,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去年,河北省某村制定了一张“明白纸”规定,“彩礼不得超过2万元,如若违反,经举报情况属实,按贩卖妇女和诈骗罪论处。”此类村规民约,既没有法定的权限,也未经法定的程序,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这种村规民约不仅对村民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更不利于提升村民的法律素养。
第二,违背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浙江某村村规民约规定,若村民在未经村“两委”许可的情况下上访,就要扣除粮食补贴1-10年不等。粮食补贴是国家对种田农户的补贴,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该项补贴不能与村民除种田外的其他行为挂钩,村规民约更无权加以限制。
第三,侵害村民的法定权利。在海南省某村,村规民约规定,禁止村民在本村水库电鱼,村里“青年会”若发现肇事者,有权对其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罚权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执行规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非是村规民约能够自治约定的范畴。
“合法性”是村规民约的底线要求。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是村民自治的产物。只有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村规民约”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合法”的村规民约,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才理所当然地受其约束。
这几年,违法的村规民约屡见报端,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陷不是几个个例,而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亟待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是乡镇政府层面的审核监管责任不明确;乡镇一级政府承担了大量而繁杂的基层工作,往往抓大放小、捡重去轻,忽视了对村规民约此种村庄自治领域细节工作的管理;二是“一村一顾问”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者流于形式,法律顾问专注于集体纠纷或者村民个案的解决,主动、积极审核村规民约的意识不强,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约束;三是村干部的领导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强,村规民约不仅不能体现广大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甚至成为他们滥用权力的工具。
2018年底,民政部、中组部、全国妇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我们不妨借此契机,来涂绘好村规民约的法治底色。
首先,应该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起底大摸查。各乡镇政府应该承担起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审查义务:一是要完善村规民约的前置审查程序,各村拟定的村规民约只有经过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村民会议表决。二是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各乡镇要依托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检查执行机构,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与执行的日常监督。三是建立村规民约的年度审核机制,各乡镇应在每年年底对备案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法的村规民约责令限期改正。
其次,充分发挥驻村法律顾问的作用。当前,很多村庄建立了“一村一顾问”法律制度,驻村法律顾问有义务对村规民约提供“合法性”意见建议,可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作为驻村法律工作者年终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方面,倒逼法律工作者主动、积极地对村规民约进行“把脉体检”。同时,在村规民约修订时,法律顾问应当在村民会议现场对村民的想法建议进行“合法性”把关,不仅能提升村规民约的规范性和合理性,还能起到为村民普法的作用。
此外,加大对村干部和村民的法治培训教育。村规民约的制定质量与执行效果,根本上取决于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素养。应当发挥普法课堂、农民夜校、法律顾问的功能,营造学法、尊法、用法的氛围,养成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在一点一滴的积累中慢慢形成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价值纽带,更好地规范村庄的事务和秩序。
涂绘好村规民约的法治底色,不妨给村规民约来一次全面的“体检诊疗”,让村规民约在法治的活泉中“洗洗澡”“去去污”,让村规民约以合法的姿态融入新时代,在“治理有效”中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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