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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附件2:车辆型号中存在外廓尺寸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型

  FT200ZH-2E、FT200ZH-3E、FT200ZH-4E、FT200ZH-5E、FT200ZH-10E、FT200ZH-11E、FT250ZH-2E、FT250ZH-3E、FT250ZH-4E、FT250ZH-11E、FT250ZH-12E、FT250ZH-13E、FT800ZH-4、FT800ZH-5、FT800ZH-6、FT175ZH-3B

  附件3:消除安全风险的整改方案

  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2016)京04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范围

  公告撤销后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1。

  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具体型号见附件2。

  二、实施时间

  2019年7月1日-2021年6月30日。

  三、实施方案

  本次整改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进行。1.公告撤销后销售的车辆:

  针对案涉公告撤销后经销商销售的车辆,公司予以全部回收,并拆解报废处理。

  2.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

  (1)针对案涉整车长度超出标准限值的车辆,公司对货箱等相关零部件进行修理或更换。

  (2)针对整车长度无法通过修理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型,给予车辆更换或退货处理。如车辆状况存在特殊情况的,双方协商处理。

  (3)对于修理、更换、退货产生的相关零部件及整车,公司将拆解报废、销毁、无害化处理。

  (4)采取上述三项整改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安全的规定及标准。

  3.费用承担:

  整改过程发生的修理、更换、退货等费用及消费者配合车辆整改所发生的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四、其他事宜

  1.整改实施单位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

  2.相关咨询可拨打客服热线(400-806-0636)或登陆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

  3.消费者可携带购车凭据或相关证明前往当地经销商处进行登记并联系整改。

  4.消费者配合对车辆进行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的,应为其出具加盖公章的修理、更换、退货凭证,凭证中应载明消费者购买的原始车型、原始车架号、原始发动机号、原始购买时间及价款,采取的修理、更换、退货措施及交付完成时间,相关注意事项等。修理、更换后的车辆三包有效期自修理、更换交付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

  5.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消除安全风险措施,不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消费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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