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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教识别赡养误区


  安徽省庐江县建立健全村(社区)调解机制,以“理”教育当事人,抛弃赡养旧观念;以“法”引导当事人,树立赡养新风尚;以“行”感化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4年多来,该县调解父母“不给带孩子,不赡养”纠纷24起、“出嫁女,不赡养”纠纷17起、“分家不公,不赡养”纠纷12起,调处“死不继承,生不赡养”纠纷9起、父母“没给盖房子,娶不来媳妇,不赡养”纠纷5起,提高了家庭子女赡养老人意识。

  本文选取了本县发生的两个赡养纠纷案例作为典型教材,以案说法,引导群众走出赡养误区。

  案例一:不给带孩子,不赡养

  61的农民肖某玉夫妇因自己要种植承包地,没有时间带孙女,于是儿子儿媳与肖某玉夫妇大闹一场。最后,儿子儿媳请家族父辈和兄弟作证人,与肖某玉签订一纸一式三份的“家庭协议”。协议上第一条特别强调,父母因不给带孩子,以后将不赡养父母。从此,断绝父子关系。

  肖某玉夫妇为何不给儿子带孩子呢?还有另一个原因,就是儿媳迷恋麻将桌。肖某玉夫妇对此看不惯,便与儿子分家生活。孙女出生后不到一周岁,儿媳又沉浸在麻将桌上。肖某玉夫妇一横心,以自己要种植承包地,没有时间为由,决意不给儿子继续带孩子。岂知,不给带孩子,引发家庭纠纷,最终儿子儿媳与肖某玉签订“不给带孩子不赡养”的协议。后来的生活中,儿子儿媳与肖某玉夫妇不相往来,宛若路人。

  孙女9岁那年,肖某玉患癌做了手术。卧床不起之际,急需有人照料。虽然有人给其在合肥打工的儿子儿媳打了电话,其儿子儿媳答道: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不回家。

  【点评】因父母不给带孩子,则不赡养父母的“家庭协议”,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与公民道德相悖离。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种义务的存在是基于父母与子女间的身份关系为条件的,只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存在,子女有负担能力,就要履行赡养义务。案例二:出嫁女,不赡养

  2018年7月,王某光、王某才兄弟俩因之前母亲治病至去世的费用,以及不久前治疗父亲食道癌又花去5万多元医药费的事儿,与出嫁的姐姐王某燕闹得不可开交。

  王家兄弟俩认为:姐弟三人,从小都由父母养育。上小学和初中,穿衣吃饭,是父母辛辛苦苦把3个子女一个一个培养大。父母老了,生病住院,需要赡养,子女应该尽到赡养义务。作为姐姐,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不能推辞不管。

  王某燕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父母亲健在时挣得的所有收入,自己没有分享,全部用于两个弟弟建房、娶媳妇。再说,娘家的房屋等家产,不可能有自己的份儿。因此不承担母亲和父亲治病的费用,自己与父母的经济关系已经了结,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了。

  【点评】“出嫁的女儿与娘家父母的经济关系已经了结,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了”,这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即便出嫁了,也要赡养父母。这种赡养主要包括3个方面: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子女履行法律义务。

  与此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均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吴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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