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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置房产,为啥不能加名字?


婚内购置房产,为啥不能加名字?    农村新报讯 【案情回放】2012年,周先生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价值13万的房屋,首付款7万元,按揭贷款5万元,尾款1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共有。2015年房屋贷款提前还清。今年6月,周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法院提请,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女士、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3人名下。
    在法庭上,王女士声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王女士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周先生及其父亲主张认为首付款和每月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6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官认为,王女士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财产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也就是说,王女士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
    王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已经超越了该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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