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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粮库开发办主任索贿64万获刑11年


一粮库开发办主任索贿64万获刑11年    农村新报讯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原主任许继仁,被控在本单位与城建公司合作建房过程中,仅支付6.9万余元就买下价值共计101万余元的两套住房,获刑11年。
    今年62岁的许继仁,1996年10月任北京市西北郊粮食仓库开发办公室主任,并代表粮库具体负责与北京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建房的事项。
    根据检方指控,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在城建公司为粮食仓库职工解决拆迁用房的过程中,许继仁向城建公司索要一套位于海淀区、面积为81平方米的住房,市值为37万余元。此后他使用工龄折算房款,以儿子的名义与城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只支付6.9万余元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00年9月,许继仁又找到城建公司负责人,提出用其大舅哥贾某的房,以提前拆迁的名义换一套150余平方米的住房,价值64万余元,城建公司领导同意了。
    2005年6月,司法机关就许继仁及其亲属多套住房情况展开调查后,许继仁向城建公司补交了两套住房的剩余房款共计94万余元。2007年7月23日,许继仁被抓获。
    受审时,许继仁始终不认罪,称其低价买房以及换房都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且已补交房款。
    然而城建公司经理刘某曾作证,城建公司与贾某签订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是许继仁来谈的。
    刘某说,他认为贾某西直门的房子太小,最多价值25万元,但许继仁表示,在粮库拆迁中,以提前拆迁名义换房的只有这一户,“许继仁是西直门粮库代表,位置特殊,得罪不起,这样以后办事能顺利点。”
    贾某则称,他从未见过与城建公司签的提前拆迁安置协议,刘家窑的住房也不是他的,许继仁未与他谈过这套房子的事。
    据悉,此案历经判决生效后的申诉、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以及发回重审,市一中院重审后认为,许继仁利用职务便利,受贿数额6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许继仁案发前已将赃款退还,可从轻处罚。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继仁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据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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