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治土”地方法规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 农村新报讯 2月1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地方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规。
这是继“治水”(《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与“治气”(《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我省以地方立法方式,正式开始“治土”。
《条例》共8章,65条,从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产地实行分级管理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
《条例》规定,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对于清洁农产品产地,《条例》规定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对于中轻度污染的产地,采取对周边地区实行环境准入限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监测;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控制重金属进入农产品;实施轮耕、休耕等措施。
对于重度污染的产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用草;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由政府依法调整土地用途;调整种植结构或者退耕还林(还草);实行土壤污染管控或者修复。
《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以下投入品: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不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
土壤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根本保障。
“近年来,我省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仍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土壤环境质量堪忧。”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说,我国尚无土壤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 “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此外,为了掌握我省土壤质量现状,《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县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
“源头严防”重于“事后治理”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与不可逆性,土壤治污成本高、周期长,因而土壤污染防治必须更加突出预防,实行源头严防。《条例》从准入方面作了严格规定:省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为真正实现源头预防,《条例》还规定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并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依法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等。
垃圾是土壤的一大污染源,《条例》规定,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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