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上班中致残,可向用人单位索赔 农村新报讯 洪某是一家公司的学徒工,四个月前,在上班期间,因学艺不精,加之疏忽大意,致使右手被机器皮带卷入齿轮轧伤。虽花费6万余元医疗费用,却仍然落下九级伤残。当洪某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其只是学徒工,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更何况洪某所受伤害与自身过错密切相关,即不在工伤之列。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支招: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着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洪某虽属于学徒工,但这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对其用工,也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自然无权拒绝为洪某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洪某的伤残恰恰发生在上班期间,与之吻合。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工伤的认定并不过多地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具备其中情形之一时,才能不按工伤处理。除此之外,不论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给予工伤待遇。洪某学艺不精、存在疏忽大意,并不在上述三种情形之列,决定了仍属于工伤。(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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