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我省所有村卫生室“五化”达标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 (记者李陈 通讯员王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了我省十三五期间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的目标与任务。
《方案》指出,在中央和省给予每个村卫生室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各地严格按照“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认真完成村卫生室的新建与改建任务,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全部“五化”达标。
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我省将进一步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并建立退出机制。凡是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都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各地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原则上不再进行执业注册;考核不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得继续执业。
我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加强乡村医生培训。一是加强对在岗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医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化的岗位培训。二是实施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培养,明确最低服务6年以上年限。三是着力培养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和后备人才库;面向村卫生室实施助理全科医生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2”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省部分高中职院校增设农村医学专业(含中医),为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乡村医生。
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除了落实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之外,我省还将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在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是加强乡村医生职业化管理的新举措。将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更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需求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执业助理医师同等待遇,可以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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