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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烧火粪引发森林火灾


村民烧火粪引发森林火灾    农村新报讯 农村新报讯(通讯员高海良)近日,黄梅县停前镇村民祝某因犯失火罪,被黄梅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3月3日14时许,祝某在停前镇一座山脚下荒地里烧“火粪”时,因疏忽大意,不慎将附近山林引燃,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7.03公顷。当日下午16时许,祝某主动到停前派出所投案自首。
    9月9日,黄梅县检察院指控祝某犯失火罪,向黄梅县法院提起公诉。黄梅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祝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黄梅县法院认为,祝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财产损失,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祝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祝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黄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通过社会调查,同意对祝某适用非监禁刑。黄梅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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