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之责沙洋一公司4万元“买教训” 农村新报讯 近日,沙洋县工商局十里铺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水稻育秧基质肥纠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
4月下旬,五里铺镇草场村农民陈某等20余人来到十里铺工商所投诉,称他们使用了十里铺某禽业公司生产的水稻育秧基质肥后,秧苗出现大面积枯萎,要求该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
经调查,今年3月,该禽业公司在五里铺、拾回桥等周边乡镇大力宣传其生产的水稻育秧基质肥,不少农户都采购用于育秧。初期秧苗生长态势良好,后来出现大面积枯萎。
5月下旬,检验报告出炉,水稻育秧基质肥并无影响秧苗生长的质量问题,执法人员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该公司认为,农民未按照说明书要求使用水稻育秧基质肥,导致秧苗枯萎,陈某则称该公司在销售时没有向他们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未告知农民使用水稻育秧基质肥的注意事项,导致农民使用不当,秧苗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根据农民秧苗受损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经济补偿,共赔偿24位农民41332元。 (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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