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件制工资加班费也要照付 农村新报讯 小郭于2013年8月进入某机械公司任打磨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按照计件工资计算。公司经常安排小郭加班,加班期间的计价与平时相同。2014年9月,小郭因自身原因从该公司离职。后在有关部门组织的普法过程中听说,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如果公司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内的产品单价应按照平时的1.5倍、休息日按2倍来进行计算。小郭觉得自己在公司加班较多,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遂于2014年10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的加班工资15000元。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郭认为,公司安排加班,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按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计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量无法区分哪些产量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哪些属于加班工作时间,因此,公司在测算产品计件单价时,已经考虑到了员工加班的因素,所以不同意额外支付加班费。
支招:2014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其中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上述规定说明:实行计件工资的,在职工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提醒,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认为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只要按照计件的总量和单价,相应发放工资就可以了,而且客观上也难以分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与加班时间内的产量,故也无法测算其加班工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主要目的是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生产产量。在纯计件的方式下确实会遇到加班工资难以准确计算,但难以计算并不能免除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如果企业都是按照平时单价计算加班时间内的工资,就要承担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法律后果。(张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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