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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北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下)


2014年湖北法律援助十大经典案例(下)    农村新报讯 法院已下达通知书律师出手保业主权益

    2006年至2008年期间,李爱华等23人与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33份《远安百惠广场委托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李爱华等23人将其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51号的33个商铺委托给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委托管理期限为15年,由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李爱华等23人委托租金收益。
    2014年6月,因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送达 《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停止向李爱华等23人支付租金,致使李爱华等23人应享有的租金收益无法取得,找到远安法援中心。
    由于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企业负责人“跑路”,法律文书无关送达,办案律师先后4次去宜昌中院交涉案情,认为:一是宜昌欣泰置业有限公司违反《远安百惠广场委托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依法解除商铺委托租赁合同事实充分。二是李爱华等23人对宜昌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
    随后,律师又督促宜昌中院组织当事人先后3次举证、听证、质证,还原案件的真相。在律师收集强大证据链的支持下,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不得不认可李爱华等23人的诉求。2014年12月4日,宜昌中院改变先前下达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确认了李爱华等23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赡养纠纷伤了老人心法律援助撑起一片绿荫

    罗田县匡河镇周家河村四组村民周某与妻婚后共生育四子一女,1999年1月13日由长子组织了分家之事并口头约定,长子和次子赡养父亲、三子和四子赡用母亲。但长子在分完家之后第8天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其母承受不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一病不起,住院半年也随长子而去,三子和四子按照分家约定履行了义务。之后周某就一人生活,其责任田由次子耕种,每年交600斤稻谷给周某,三子和四子也负担一些生活费用。两年后,次子违反约定不上交口粮,三子和四子也断了生活费用开支。周某能动时没有计较,但从2011年起疾病上身生活无法进行时,要求次子按分家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次子不理。周某让村“两委”调解未成,无奈之下走上了上访之路。
    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了解详情后,调解未果,于2013年3月19日代周某以赡养纠纷为案由起诉到罗田县人民法院。4月3日,经过一上午的说法、教育,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周某由其子共同出资建二间平房居住,该房限6月3日前建造成功,建房期间周某与四子一起生活;其它子女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周某生活不能自理时,依次由三个儿子每人照顾生活一个月,医药费平均分担;周某的后事由次子负责。


    五年官司终归结医院赔款5万多

    2009年3月,应城市杨河镇胡榨村农妇刘三珍因大小便不适到应城市蒲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结肠癌而切除20厘米结肠管,后到武汉同济医院检查为良性炎块,并非癌症。为此,以医疗责任纠纷诉讼到应城市人民法院。双方多次不服判决上诉,2013年,刘与丈夫涂中德找到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法援中心杜红梅接到此案后,首先找到了孝感市检察院抗诉科的办案人员朱盼,接着到胡榨村找到村委会了解情况,后又到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卷宗,调查案情,并重新写了再审申请书。在再审的庭审中,杜红梅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引用法律条文,维护受害人刘三珍的合法权益,为刘三珍多讨回5万余元的赔偿款。
    刘三珍拿到赔偿款时,感恩流泪,拉着杜红梅的手,不断地说谢谢。

    母离父残奶抚养无依无靠把母告

    2014年9月的一天,武汉市江汉区法律援助服务大厅来了祖孙三代。老奶奶白发苍苍,父亲腋下柱着双拐,小孩大约10多岁,怯怯的站在父亲的身后。援助中心邱律师热情地接待了他们。经了解得知,小孩今年12岁,要告其母。
    原来,父母在他1岁时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卫某随父亲生活,母亲汪某每月付抚养费12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但10多年来,汪某分文未付,也从未探视过卫某。2012年卫某的父亲因意外事故造成二级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须人终身护理,卫某的奶奶节衣缩食在外捡废品维持这个家。一年前奶奶带卫某找到了母亲汪某,汪某以无固定工作为由不愿意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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