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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买“黑车”“买”来3000元罚金


  江西省横峰县一农民贪占便宜,明知是赃物,仍以7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被人偷盗来的摩托车,最终自食其果。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许某罚金3000元。

  2008年11月的一天下午,许某在横峰县火车站碰到吴某和谢某(均已判刑),吴某和谢某问许某是否要购买摩托车,许某回答想买。次日,吴某和谢某打电话给许某,约好在弋阳县一个村子路边见面。吴某和谢某推了一辆盗窃来的蓝色“轻骑”两轮摩托车给许某,许某在明知该摩托车是吴某偷来的的情况下,仍以700元的低价从吴某处购买了该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钱收购摩托车一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甘为华 李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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