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曹茸)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上午11时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就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新修订的农技推广法全文见今日二版)
据刘振伟介绍,农技推广法经过近20年实施后重新修正颁布,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和70多万农技推广人员的期盼,对依法治农、科教兴农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八个明确”:一是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公益性推广由国家各级推广机构承担,经营性推广由其他多元主体承担。二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这次修改,把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明确为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七项公益性职责,不再搞有偿服务。这是这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三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和管理体制。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和区域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是明确多元化推广组织的法律地位。这次修改,将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确定为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五是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包括编制、人员结构、知识结构、考评制度等。六是明确农技推广工作规范。如要按规划、计划推广,推广的技术要经过应用示范和安全性验证,要坚持自愿原则,要提高推广效率等。七是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农技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技推广给予补助、明确中央财政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工作经费的补贴责任、保障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专业素质等方面。八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的责任、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任、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责任。
记者看到,此次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增加了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上岗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张桃林告诉记者,人员编制方面,以往的历次乡镇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片面追求人员精简,导致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过少或被其他单位挤占等现象,不能满足农民的科技服务需求。为此,这次修改法律增加了相应的规定,要求根据所服务区域的种养规模、服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等,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上岗条件方面,原来的法律对上岗条件规定相对比较宽泛,主要是要求中专以上学历,这次修订过程中也规定,农技推广机构新进的人员一般要求是大专以上学历。但是也对一些特定的地区,包括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国家规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根据情况由各省、地方制定一些规定,可以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这样有一个逐步的更新、提升的过程。
张桃林说,农业部门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修订为契机,深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下一步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和宣传工作。农业部将组织各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机构、教学单位认真学习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同时,把学习农业技术推广法和深入贯彻落实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结合。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的宣传,让全社会各个方面更多地了解、理解农业技术推广法,能够更多、更好地关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二是指导和推动各省抓紧制定、修订与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农业部将抓紧研究出台在整个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框架下的政策文件,把一些具体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同时指导和推动地方抓紧制定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办法。三是深入、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我们将会同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按照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精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四是全力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在农技推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2-09-01/188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