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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买公交车交管部门须稳妥处理


    王捷

    最近,陕西西安市东叶寨村村民集资购买了两辆18座的中型客车,专门为村民出行服务。此前,该村多次要求公交车在村里设立便民公交车站,但被西安市公交总公司拒绝。交管部门称,自购便民车属于非法运营,应当取缔。

    公交车属于公共资源,设立公交车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要有合法的资质,才能保证秩序,这是管理的要求。但是,交管部门要看到村民的需要,村民出行不方便,要求设立公交站点。交管部门应积极协调,保证和满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敦促公交公司在有需求的郊区村里设公交站点,服务村民。这是交管部门分内职责。交管部门没有出面协调,或者协调不积极,公交公司不愿在村里设站点,则是交管部门的失职。

    按理说,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公交服务环境,是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面对村民们关于设立便民公交车站的请求,有关部门断然拒绝。也正因此,当地百姓才会无奈地自己集资购买便民服务车。

    对此,交管部门不但没有反思,反而称村民“自购便民车属于非法运营,应当取缔”。丝毫没有同情村民出行困难的意思,没有反思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反倒是简单打压村民自购公交车行为。村主任担忧,村民5000、10000万元的入股购买了公交车,如果取缔了,出行不方便,入股的钱打了水漂,伤不起啊。

    群众利益无小事。村民出行是民生大事,解决好了,给政府部门的政绩和形象加分,反之只会让群众失望。事实上,当村民自行购买公交车之后,政府部门应该把这行为当成一种“表达”,在坚持法律法规的同时,如果能多考虑群众的切身需求,从实际出发,积极想办法,使之合法化。比如借鉴一些地方把私人公交公司化,成立公交总公司,实行公司管理。这样不但体现出政府部门知错就改的勇气和为民服务的诚意,又解决了村民自行购买公交车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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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2-07-14/186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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