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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蔓延


    王晓军

    从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划分来看,主要包括: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农业税取消前乡村垫交税费的债务,乡村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等。这些债务的债权人,既有金融机构,也有企业和个人。

    比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不少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农村普遍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过程中产生的。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也是在取消农业税之前,乡镇政府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对收不上来或没收齐的税款“尾欠”,由乡村或干部个人先行垫付。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这些欠账基本停止了清收。虽然当时按时完成了任务向上级交了“差”,但实际上却形成了“上清下不清”债务。调研中我们发现,近几年随着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又形成了大量新的债务,而且呈现出蔓延扩大的趋势,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警惕。

    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的新特点、新趋势一是工程越大,负债越多。如早期新农村建设奖补标准按项目进行补贴。近两年,奖补政策调整为按户补贴,在没有资金来源弥补奖补项目建设资金缺口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工程量越大,负债就越多。二是项目越多,负债越多。由于好多项目实行资金配套制度,奖补标准太低,一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配套资金予以补充才能完成,而且配套资金需要一事一议,在一些集体经济薄弱、特别是没有集体经济、无筹措配套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村干部在争取项目硬着头皮争取项目,导致项目争取得越多,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负债越多。三是越是后建村,负债越多。早期新农村建设在重点村的选择上主要是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建设所需的经费相对较少。而后续建设的一些重点村本身基础条件较差,在奖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建设所需经费必然比早期建设的重点村所需经费更多,也必然导致负债更多。

    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产生的原因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考虑乡镇和村经济承担能力,盲目的抓建设、上项目,摊子铺得过大,确定的重点村过多,有限的资金在抓新农村建设上变成了“天女散花”、“撒胡椒面”。二是项目资金涉及部门虽广,但数量较小,在使用上发挥不出整体效应。三是乡镇、村造血功能差。多年来村一级集体经济薄弱,偿债能力很弱,导致出现在债务偿还上的恶性循环。

    化解农村公益性建设债务的政策建议一是清理乡村债务,杜绝新债产生。只有不产生新债,才能为化解债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应对债务进行分类,把不合法、或不应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坚决清理,锁定政府债务,为化解债务做准备。其次,建立制度,防止增加新的债务。要强化对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决不允许举债搞“形象工程”,严防增加新的不良债务。

    二是分清债务性质,明确偿债责任。近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日前发出通知,从2012年起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对此,各级党委政府确定偿债的基本原则,由此明确偿债责任。

    三是建立偿债机制,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建立相应的乡村偿债准备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二是从支农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三是从扶贫资金中开支一部分;四是从其他途径筹集一部分。

    四是统筹规划建设,发挥资金聚合效应。在政府下达项目资金有限,乡镇、村没有集体经济的现实背景下,地方政府应适当放慢建设步伐,减少每年农村建设重点村的数量;同时,由政府统筹安排,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使用在一两个建设项目上。

    五是完善财政收入体系,合理划分财政收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基层事务的支出责任,尽量降低或避免县乡财政的配套额度,提高县乡财政自主理财的能力。对各类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不加重农民负担,不增加乡、村债务为前提。(作者单位:中共西安市委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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