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3月,曾某与其妻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其3岁的婚生女儿曾小小由其父曾某抚养。2007年5月,我与曾某再婚,曾小小与我们共同生活。今年2月,曾某因病去世,我要求张某将曾小小领回抚养,但遭到张某拒绝。请问,生父死后,我作为继母能否要求曾小小的生母张某将其领回抚养?陈蓓
陈蓓读者:
生父母对其子女的权利义务是第一位的。《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从法律上看,生父母对子女是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同时,《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的,不改变该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或母再婚的事实不过是使其抚养子女的条件发生一些变化而已,继父或继母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了生母或生父抚养子女的帮手,但继父或继母并不因此产生对继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此规定贯彻了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同时还明确了如果继父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也可以由其抚养,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否则,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魏少永 王瑞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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