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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吗


    编辑同志:

    张某今年32岁,是某村村民,由于情感问题以致患上精神疾病,病情时好时坏,情绪极不稳定。2012年年初,该村进行选民登记,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张某的家人强烈要求将张某列入选民名单,理由是其已经年满18周岁,完全享有选举权,应当列入选民名单。对此,有村民认为,张某是精神病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所以没有选举权。请问张某享有选举权吗?   罗法      罗法读者:

    本案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我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因此,精神病患者也享有选举权,但是事实上能否真正参加选举要看其病情状况确定。

    所以,张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依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如果其病情严重难以自己行使选举权,将会被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董王超 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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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2-02-23/179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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