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怀 宋妍
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律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案情】村民采伐自家树木获刑
2011年6月底至7月初,马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姚宋村境内自家养殖塘埂上的226棵杨树以4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陈某。陈某在明知马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226棵杨树采伐。后经泗洪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测量,被采伐的杨树立木总蓄积为44.7270立方米。经他人举报案发后,马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马某、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马某、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陈某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二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于2011年12月1日判决马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说法】林木所有权和采伐权分离
国家非常重视保护林业资源,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为自己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批准任意进行采伐。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数量较大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l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如滥伐珍稀树木等。
如果滥伐林木未达到数量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森林法》第39条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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