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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 胡浩) 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公众可在2012年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卫生部网站,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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