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农业机械更新报废,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制定《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办法(试行)》,自2012年开始,先行对高耗能拖拉机实施报废补偿。
《办法》规定,凡浙江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办法实行定额补偿,具体标准为:14.7千瓦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千瓦(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地区财政还可再安排资金提高补偿标准。
(应博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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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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