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收养纠纷案件再次提醒人们,收养行为一定要依法。
汤阴县陈某、李某夫妻于2000年4月8日生育一男孩。2006年2月12日,夫妻二人收养他人一女婴,并未办理登记手续。2010年10月,他人找到陈某、李某夫妇交涉,欲将其亲生女抱回抚养,双方产生争议。为此,他人将陈某、李某夫妇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确认收养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方可收养他人子女。同时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案中,二被告已生育一男孩,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其行为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陈某、李某夫妻收养女孩的行为无效。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私自收养不办理收养登记,以及收养人、送养人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形,从而导致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致使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收养期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情感,最后一旦被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内心一时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部门、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关系人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有效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付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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