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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农房建设出工伤,谁来担责?


    张小玲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因从事农村房屋建设摔伤状告雇主和发包人的纠纷案。法院审理认为,农村低层房屋建设发包人不存在资质审查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1月,董某根据村统一规划欲建造一幢二层楼房,将泥工活包给了外甥钱某,并委托钱某帮助找木工。后钱某联系到陆某,代表董某将木工活包给陆某。陆某又叫来陈某等4人一起干,陈某具有20多年木工经验。陈某等人按90元或100元一工计算,向陆某领取报酬。

    2010年2月,该工程建造至一层时,需拆除一层顶部的模板,陈某利用周边散放的毛竹在室内搭成架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到1米左右的架子上拆除模板,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足距骨中部粉碎性骨折,医生给予石膏固定6~8周治疗。后因不能痊愈,陈某又先后住院39天进行手术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需护理3个月、营养期限3个月。

    陈某认为,自己受陆某雇佣,形成劳务关系,陆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钱某,钱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陆某,董某、钱某在资质选任上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陈某将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陆某提供劳务时应做好安全工作,陆某未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陈某摔伤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有多年经验的木匠,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负30%的责任。施工承包人承建农村低层房屋的,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

    最终,法院判决陆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说法

    本案中,虽然承包人陆某没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建筑工程的资质证书,但是涉案的建筑工程系农村的二层楼房,相对于高层建筑而言,其对于承包人的资质要求较低。而陆某具有多年的建设该类型房屋的经验,作为雇员的陈某也具有20多年的木工经验,只要双方能尽到一般安全生产注意义务,就可以安全完成该建设工程。

    因此,董某对外发包时并不需要审查承包人资质,不存在选任承包人上的过失,钱某也不存在选任承包人上的过失。陈某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另外,陈某作为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木匠,对自行制作的简易登高架子未能确保安全,登高作业时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对自身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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