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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转农村遭遇车祸理赔难


    陈少杰夫妇本是江西省泰和县城镇居民户口,长期在县城工业园区务工。2002年夫妇俩生育了一个男孩。2007年初,陈少杰在深圳打工的哥哥出资在县城云天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在深圳打工,并不能在该房居住,陈少杰为节省租房费用,与哥哥商量后,全家搬进了哥哥的新房居住。2010年初,陈少杰看到儿子已长大,与妻子商量后想再生育一胎,但城镇居民生育第二胎,国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很高,为少缴社会抚养费,陈少杰于2010年3月将自己和妻子的户口全部转回了老家泰和县塘洲镇永昌村,户籍性质也由非农业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全家实际仍然居住于县城哥哥的新房里,自己也仍然在县城工业园区务工。

    2011年7月3日,陈少杰和往常一样从县城骑摩托车上班,途经县城白凤大道公园下坡处,因超车将车骑到了左边道上,与正下坡的一辆公交车发生刮擦,导致陈少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少杰在医院住院治疗60天,花费2万余元,其中公交公司支付了1万元。出院后经法医鉴定,陈少杰所受伤势达到伤残十级,且还需后续治疗费2500元。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由陈少杰和公交车司机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少杰在与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理赔时,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认为,陈少杰系农业家庭户口,其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而陈少杰认为自己虽转为了农业家庭户口,但仍然是在县城生活和居住,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获赔。交警部门调解无效后,陈少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2月2日,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少杰在2010年以前户籍性质本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生活和居住均在县城,且长期在县城工业园区务工,其收入来源于县城,生活消费也在县城。2010年后虽然将户口性质转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并没有因此回到农村生活和居住,其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仍然属于县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陈少杰受伤后的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按居住生活地的标准进行理赔。最终法院认定陈少杰的户口性质不影响其获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判令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陈少杰各项损失7.5万余元。   

    (朱烈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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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12-15/176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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