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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被砸伤法援讨公道


    刘某是一位外来务工人员,2009年5月他跟着堂兄来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的某酒店装修工地干活。5月24日下午5点多,刘某正埋头干活时突然被砸了一下,顿时大脑一片空白,接着便失去了知觉,等他醒来时已躺在医院的病床上,这时才知道自己被工地上倒下的墙体砸伤。在此事故中刘某全身多处受伤,最为严重的是其左侧4根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由于无钱进行手术治疗,在经过简单的治疗后刘某便无奈出院,此后刘某也未得到任何方面的赔偿。

    理清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2010年4月,刘某辗转来到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刘某自幼父母离异,与患有精神病的父亲生活,平时都靠亲戚朋友的照应,其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此,钟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其申请,并指派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此案。

    接到此案后,承办律师立刻着手了解案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便是弄清本案的法律关系。本案无疑是一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是受人雇佣后在干活时受的伤,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那么本案的雇主又是谁呢?是某酒店还是承包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对此刘某也是一头雾水,只知道是跟堂兄去这家酒店工地干活,至于工地的发包人、承包人是谁,则一无所知。经承办律师调查,原来,这家酒店的装修工程由江苏南通人曹某承包,曹某在承包工程后叫刘某的堂兄找人一起去做旧房拆除的活,于是便找了刘某等人一起去干活,约定完工后曹某再向他们支付报酬。

    了解这些情况后,两位承办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刘某虽是其堂兄叫去干活的,但其堂兄仅仅是应曹某的要求负责召集人手,刘某实质是为曹某干活,所以曹某才是刘某真正的雇主,曹某与刘某形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曹某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争议的,曹某理所当然应该作为本案的被告。

    确定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某酒店方面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为此承办律师马不停蹄,又开始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快有了答案。《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这样规定:“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照此看来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因此某酒店方面将建筑装饰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就应该与曹某一起作为被告,对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被告后,接下来承办律师便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本案刘某受伤的基本事实,在事发现场的雇工出于对刘某的同情,均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承办律师很快便收集到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随后,通过企业的工商登记查询,承办律师也顺利地查到了某酒店个体经营业主的信息资料。但是,在调查曹某的个人信息时却遇到了难题,因为曹某不是本地常住人口,如果要查明其身份情况则要赶到其户籍所在地南通进行调查,而承办律师对曹某的年龄、住址等情况均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赶到南通去调查,但仅凭姓名去查一个人的户籍资料也犹如是在大海里捞针。

    正当承办律师感到一筹莫展时,从刘某堂兄那里传来消息,曹某在常州从事装修工作已有多年,曹某很可能在常州办理了暂住证。于是承办律师抱着一线希望,不辞辛苦地在本市进行暂住人口的信息查询。功夫不负有心人,就在事发地点所属的西新桥派出所,承办律师查阅到了曹某的暂住人口信息。这一惊喜使得承办律师精神大振,被告的主体身份问题终于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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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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