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务工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是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的基础,同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维权的基本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在农民工纠纷维权过程中,经常遇用人单位与务工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与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那么,该劳动关系如何确认呢?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发生纠纷后,农民工可以通过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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