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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奖励:每年安排136亿元


    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改善草原生态环境,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有利于推动牧区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牧区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136亿元资金,在西藏、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青海、四川、甘肃、宁夏、云南等8省区实施包含禁牧补助、草原平衡奖励、生产性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内容的补助奖励政策。

    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6元的测算标准补助牧民。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在科学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每年每亩1.5元的测算标准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生产性补贴:将牧区畜牧良种补贴范围从肉牛和绵羊扩大到牦牛和山羊,按每亩10元的测算标准实施牧草良种补贴;按每年每个牧户500元的标准实施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绩效考核结果,对落实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较好的地方政府安排资金奖励。

    农业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策。一是扎实开展补奖政策落实前期工作。制定发布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落实方案。制定载畜量核定标准,科学核定载畜量,核实牧户数量。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行联网动态管理。二是加快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启动牧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扶持一批家庭牧场和养殖大户。积极优化畜群结构,加大畜牧良种推广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节水灌溉人工草地。支持牧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联户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养殖增收。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好对牧民的养殖、兽医和牧机等技术服务。指导牧民做好各项免疫和疫病防治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畜牧业科技入户行动。四是抓紧研究制定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继续推进草原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完善退牧还草工程措施,启动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规划和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加大牧区扶贫开发力度。

    本报记者高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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