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行进中碾飞路上石块,击伤过路少年的意外事故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车辆驾驶人、道路维修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均承担了赔偿责任,受害少年获得了14万余元的赔偿款。
飞来横祸少年受伤
2010年5月23日,雷波县交通局对其管辖的省道307线县城附近路段进行部分维修。该局将公路维修工程发包给了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人为雷波县人余某。施工中车辆仍然通行,只是路面有些杂乱,人车混行。
5月27日,雷波县南田乡村民陈向东驾驶自己的中型货车行至公路维修段时,货车右后轮胎碾压散放在公路上的混凝土石块,致使混凝土石块飞溅,击中正在路边行走的杉树保乡14岁少年李操的头部,李操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脑伤。
治疗期间,陈向东支付了各种费用35882.09元。经过28天的治疗,李操出院。医院的出院证载明:一年后来院修补颅骨,需要费用4万元。2010年6月9日,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李操受伤事故认定为:意外交通事故。
法庭索赔意见不一
活泼可爱的少年李操,被一场飞来横祸造成了脑损伤,虽经医治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智力明显减弱。李操的父母决心为孩子讨一个说法。
2010年11月17日,经李操父母请求,雷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操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其结论为:李操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八级。
2011年4月15日,李操在父母的帮助下,委托律师,以事故车辆驾驶员陈向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分公司、雷波县交通局、泸县安装公司、施工人余某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其受伤的各种损失共计151219.50元。
5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李操及其代理人指出,驾驶员陈向东在路过施工地段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有效避让障碍物,以致发生事故,伤害原告,应承担责任。雷波县交通局是公路建设的主管发包单位,对施工地段的安全未能进行有效监督,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地段维修工程的承包人泸县安装公司、实际施工人余某,在具体施工中忽视安全,无安全警示灯具,没有及时清除障碍物,所以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雷波县交通局辩解:事故地段的维修工程已由本局依法发包给泸县安装公司。该公司具有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依照有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本局不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施工人余某认为,公共地段有石块和建筑垃圾十分常见,没有证据证明伤害原告的石块是本施工人挖出或堆放的,事故的直接责任是驾驶员的疏忽大意导致,施工人不是事故的责任人,不承担原告的任何赔偿。
驾驶员陈向东的说法则是:本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无超速、超载等违规违法行为,交警队已对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有证据在案。事故地段的施工者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应由其承担责任。
法庭判决少年获赔
7月12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施工方未采取足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与机动车上道行驶两个因素偶然的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李操受伤,对此事故的原因力为驾驶员、施工单位相同,其责任均担。泸县安装公司将其资质提供给自然人余某承建建设工程,构成共同侵权,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分别承担受害人损失的25%,并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行驶中碾压石块,以致发生损害事故,应承担事故50%的赔偿责任。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存在先启动交强险,不足启动第三者险的操作规程。雷波县交通局与泸县安装公司签订的公路维修合同形式和内容均合法,雷波县交通局对李操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法院核定李操的各种损失共计为140259.29元。遂作出判决:财保凉山分公司替代陈向东赔偿原告李操35247.56元;施工人余某赔偿35064.82元;泸县安装公司赔偿35064.82元;泸县安装公司与余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少年李操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润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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