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协办
四川省金堂县的孙某,是一名正值青春年少的花季少女,父亲在家打工,母亲在外打工。孙某从16岁初中毕业起就在外打工。
2010年8月13日,孙某在金堂县城闹市区逛街时走进了一家服装店里,一名女服务员向她介绍衣服,并挑选了一件吊带上衣和一条短裤让她试试。孙某趁服务员不注意,又顺手拿了一条牛仔短裙走进试衣间。尔后,孙某将牛仔短裙装进随身携带的背包内,返身出了试衣间,将服务员给的衣裤交给她后就往店外走。女服务员不让走,说她还拿了一条裙子,孙某说没拿,女服务员就从她包内搜出短裙,要孙某用100元买下这条裙子,孙某不同意,女服务员于是报警。
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对孙某执行刑事拘留。其后,孙某主动交代了同年8月11日在其他服装店内偷拿衣服的事实。8月24日,经公安机关委托物价认证中心作出鉴定,孙某所盗衣服价值总计人民币2159元。
县检察机关于2010年11月3日提起公诉,因孙某未委托辩护人,县法院向金堂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指派一名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孙某辩护。中心指派杨彦萍律师为孙某担任庭审辩护。
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卷宗,发现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格有错,按照受害人提供的销货单、进价单计算,所有赃物总价值为1442元,而鉴定结论却多了717元。杨律师还了解到,孙某是因朋友生日到县城路过服装店偶尔起意,看店内人多顺手拿了几件衣物。这是她头一次盗窃别人的东西。
2010年11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律师出庭为孙某辩护。杨律师提出鉴定价格有误,并发表辩护意见:涉案赃物价格评估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涉案数额的依据;孙某向公安机关坦白了尚未被掌握的较重犯罪情节;孙某全部退赃未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据相关法律应对其不作犯罪处理。
法院采纳了杨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单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杨律师细致的工作很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孙某的合法权益,使她免进监狱改造,可以重新做人,杨律师的责任心挽救了一名花季少女!金法援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7-28/169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