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从张女士处借了15万元后,将张女士娶回了家。婚姻期间,张女士催要,何某曾出具借条承诺还钱,但直到两人离婚,他还差5万余元没还。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需还清余款及利息。
何某向张女士借款一事发生在2007年,当时两人是朋友关系,何某借款15万元后没有出具借条。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结为夫妻,但当初的那笔借款并未因两人的关系变化而改变性质。张女士认为,那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一直要求何某归还。何某于2009年向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于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后,何某陆续归还了近10万元。但到了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偿还5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何某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何某未如期还款,应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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