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获赔34万余元
2010年10月2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轰动一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曾凡旺以婚礼上恶搞他的11位朋友和中石化湄江加油站为被告、肖长武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湄潭县人民法院认为,11名被告的行为虽无主观恶意,且未明显超出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但与曾凡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肖长武明知汽油是易燃危险物品,在未得到曾凡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主动购买汽油让原告曾凡旺清洗身体,其行为虽是出于善意,但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湄江加油站作为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曾凡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且应当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用其清洗身体,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告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行为相一致的责任。
1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全体被告和第三人肖长武共同分担原告损失的50%即34316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底,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恶搞曾凡旺的11位朋友中的3名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余8人与被告中石化湄江加油站、第三人肖长武共同赔偿曾凡旺各种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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