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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婚闹出来的悲剧

网友投稿  2011-07-15  互联网

    2009年11月,贵州青年曾凡旺在婚礼上被朋友恶搞而造成严重烧伤,此事一时引起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后来,曾凡旺将恶搞他的11位朋友告上法庭,索赔140多万元。此事再度吸引了公众的目光。“浴火新郎”如今过得怎么样?他的诉讼能否成功?

    婚礼上的意外

    2009年11月22日,是贵州湄潭县25岁青年曾凡旺和女友李静的大好日子。为了增添婚礼气氛,一帮朋友对曾凡旺进行了恶搞:扒光他的衣服,用不同颜色的油漆喷了他一身。过了朋友们的“恶搞关”,曾凡旺回家清洗身体,以赶去设在酒店的婚礼现场。但由于普通洗涤用品根本无法清洗油漆,必须使用香蕉水或汽油,为了抓紧时间,朋友肖长武就近到中石化湄江加油站用开水壶给曾凡旺买了壶汽油。但在清洗过程中,汽油突然发生燃烧,曾凡旺全身着火,未进入礼堂,便进了医院。全身烧伤面积高达95%以上,被鉴定为三级残废。

    曾经,曾凡旺是一个身高1.73米的帅小伙,是一名身手非凡的侦察兵。“浴火”之后,曾凡旺右手右腿不能伸直,身板亦难直立,走起路来失去了重心,歪歪斜斜,犹如大猩猩。其臀部被烧伤后,股沟大部粘连,不能蹲身,上厕所也变得很困难。曾凡旺说,直至2010年2月出院,即便自己的容貌被烧得面目全非,生活完全变了个样,他仍然以宽容的心态面对朋友的恶搞。可是,那些朋友大多在事发后半年来销声匿迹,甚至没有一个安慰的电话。他彻底心寒,决定起诉索赔。

    朋友们不愿担责

    而收到了法院传票的朋友彭某等6人一致认为,他们不应对此担责,理由是:他们即使向曾凡旺喷了油漆,但油漆不会自己燃烧,是曾凡旺自己使用汽油清洗时发生意外,如果他不用汽油清洗,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6名被告称,在当地,结婚如果没有人来闹腾一翻,反而说明人缘差,朋友少。大家如此闹腾,给曾凡旺绷足了面子,没想到竟成了被告。彭某说,曾凡旺出事后,他们不仅在湄潭街头倡议社会募捐,并且个人也进行了捐款,虽然不多,但也体现了朋友的心意。

    可是既然是朋友,为什么在事发后竟然没有一个安慰的电话?6位被告说,朋友分远近,他们认识曾凡旺的时间并不长,自觉不是十分要好,而且大家都挺忙,少了联系很正常。

    据了解,在婚礼上恶搞新郎,在湄潭当地甚至贵州省很多地方,不知从何时起已形成了风气。婚礼当天,好朋友们会想方设法收拾新郎,有的用剪刀把新郎的裤子剪成布条,脸上、身上涂满各色油漆涂料、墨汁、印泥,有的还找来一些破烂,捆在新郎头上身上。

    再次播放当时的婚礼摄像,曾凡旺所感觉到的只是屈辱。画面中,曾凡旺赤裸上身站在一辆皮卡车的车厢里,头缠帕子,下身穿着一条已被撕烂至大腿根部的牛仔裤,不断有人向他身上喷油漆。车下围了一圈人笑看热闹,没有一个人上前阻止。

    曾凡旺说,当时他也觉得朋友们太过分了,但想到大家也是为自己的婚礼增加气氛,碍于情面不好说什么。他说,清洗油漆的方法只有两种,要么是香蕉水,要么是汽油,在当时急着赶去婚礼现场的情况下,找不到香蕉水,他只能用汽油清洗。没有因,哪有果?这些恶搞者想推脱责任,他认为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受伤新郎举步维艰

    朋友恶搞之后又如此的冷漠已令曾凡旺寒心不已,而生活上的困境更令他一度陷入绝望。曾凡旺说,2009年2月,他按揭买了一台价值80余万元的挖掘机,首付15万元,之后每月还款3万余元。挖掘机虽贵,但挣钱也快,截至出事前,他已支付了40万元贷款,尚欠40余万元。眼看生活就将发生质的转变,没想到这场婚礼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

    2010年2月,由于已花去30余万元医疗费,家中负债累累,曾凡旺被迫中断治疗提前出院。而自从烧伤住院后,挖掘机也只得闲置,如此,每月3万余元的贷款便无法偿还。2010年9月,挖掘机被销售商收回,依照双方的约定,他已造成违约。这也就意味着,他不光失去了挖掘机,已经支付的40余万元也打了水漂。曾凡旺的父母都是农民,60多岁的父亲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不顾年老去了外地打工,妻子李静也不得不外出找工作。

    终审获赔34万余元

    2010年10月20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轰动一时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曾凡旺以婚礼上恶搞他的11位朋友和中石化湄江加油站为被告、肖长武作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46万余元。

    湄潭县人民法院认为,11名被告的行为虽无主观恶意,且未明显超出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但与曾凡旺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肖长武明知汽油是易燃危险物品,在未得到曾凡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主动购买汽油让原告曾凡旺清洗身体,其行为虽是出于善意,但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湄江加油站作为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曾凡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且应当知道汽油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用其清洗身体,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原告对此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行为相一致的责任。

    11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由全体被告和第三人肖长武共同分担原告损失的50%即34316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4月底,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恶搞曾凡旺的11位朋友中的3名被告不承担责任,其余8人与被告中石化湄江加油站、第三人肖长武共同赔偿曾凡旺各种损失共计34万余元。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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