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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阳光温暖农民工的心


    不久前,在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一起跨度20多年、经过五次庭审的工伤案件,终于尘埃落地,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蒋某,男,42岁,汉族,农民工。于1986年6月到某厂工作,1989年2月蒋某发生工伤事故,左腿致残,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安排其退养,并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样持续了18年后,随着物价上涨,单位给蒋某每月几百元的待遇,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特别是面临家中父母年迈、小孩上大学等家庭压力的情况下,蒋某不得不重新考虑其工伤待遇的问题。

    2004年初的一天,蒋某拨打贵阳市法律援助热线咨询其工伤问题,因工伤跨度时间长,案件复杂,电话接待律师预约其到现场咨询,安排本中心的两名律师亲自办案,并将案情两次提到会议上讨论,最后确定了办案思路。

    2004年5月,经蒋某要求,单位为其出具证明做伤残鉴定,同年8月,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随后,蒋某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提高工伤待遇,单位未同意。2005年,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提高工伤待遇,未得到合理支持,于是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后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底,蒋某向单位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万余元,单位未作答复。于是蒋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假肢安装后续辅助器具费等费用13万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蒋某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6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假肢安装后续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一审判决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蒋某走到了绝望的边缘,是否上诉,他有些拿不准了。于是他再次想到了曾帮助过他的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2009年底,经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决定继续给予法律援助,并再次指派市法律援助中心陈雷、曾锋两位律师承办。两位律师认真研究了仲裁裁决书和一审判决书,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适用该条例,因蒋某为5级伤残,依据条例规定,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二审中,作为蒋某的代理人,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蒋某的工伤认定是在2004年以后才完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规定,对该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该条例。故本案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按照该条例第34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2.《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已明确赋予了5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解除,也可选择不解除,工伤职工可以自由选择。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享受一段时间的工伤待遇后,这项权利就丧失。3.被上诉人一直未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蒋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年中,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解除蒋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3.单位支付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约13万元。判决书下达后,两位律师继续努力,让蒋某在农历2010年年底前拿到了法院判决的全部补偿款。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及相关材料,吃透法律规定,让一个跨度20多年的工伤案,历经两次劳动仲裁,三次法院判决,五次庭审,得到圆满解决,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的阳光又一次温暖了一位普通农民工的心。     杨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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