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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种业大国走向强国新征程


  郑渝:《意见》找到了现代种业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作为中国种业发展的主导力量的地位。这就是明确了种业科研创新主体,提出了推动创新体制转变。以前,我国的育种工作大多数由科研单位承担,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己办公司,推广新品种,另一种是把研究、繁育出的新品种转让给种业公司,由公司销售、推广。科研单位有国家项目资金支持,有能力、有人才研究和培育新品种,但种子市场开拓和营销能力较弱,很难做强做大企业。而企业虽有市场开拓优势,但缺乏科研创新能力,缺乏自有新品种,也很难做强做大种业企业,这种体制也造成了当前我国种业市场的不平等竞争,必须转变。《意见》抓住了这一突破口,进一步明确了科研单位和种业企业的社会分工与合作关系,有利于形成我国种业市场公平、公正、良性竞争发展的环境。

  张世煌:影响中国种业发展的主要问题在科研体制,也就是所谓的“双轨制”。大学教授、科研人员办企业是不利于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的整体效益。我国现行种业研发投入方式、品种审定及评价机制等,客观上造就了科研队伍与企业竞争的“双重利益集团”,大学和科研院所办公司表面上是产学研结合了,但约束成果流动,反而强化了产学研分离。《意见》明确了要把公益性研究与市场竞争性研究区别开来,促进科研单位的真正回归,让科研人员去掉浮躁,踏踏实实、聚精会神搞科研、搞创新、出成果。而把公益性研究包括转基因、分子标记辅助育种、理论方法、育种材料等基础性研究交给公益性科研单位来完成,都由国家稳定性地给予支持;竞争性、商业化的研究逐渐退出公益性科研机构,交给企业,并鼓励科研人员向企业分流。

  王雷: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关键是要做到“两个明确”和“两个分离”。“两个明确”,一是明确农作物种业的分工,即国家级和省部级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重点开展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商业化育种要逐步由公共科研机构转向种子企业;二是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种子企业是商业化育种的主体,是种业发展的主体。“两个分离”,一是将商业化育种逐步由公共科研机构转向种子企业,通过企业整合农作物种业资源,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和效率;二是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公平竞争。

  落实“意见”政府的着力点在哪里

  《意见》解读:《意见》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明确了九大重点任务,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措施。落实整个《意见》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需要各个省和涉及到种业的每一个主体来落实。首先,要做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在规划中,分作物、分品种、分地区提出今后十年种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的目标。第二项工作是加大对种业的投入。第三项工作就是修订法律法规。包括在《种子法》的框架下修改配套规章,修订种子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的标签管理办法等。第四项工作是要启动新一轮种子工程。种子工程已经实施了15年,新一轮的种子工程要完全落实《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在实施的内容和方式上都要有所转变。

  郑渝:《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从长远来看,我国种业要走“宽进、严管、重罚”这条发展道路。我国有1.8亿种植农户,不仅要靠大的种业企业来规范市场,推动民族种业发展,还要依靠中小种业企业保障供种。国家应鼓励个人创办种子企业,鼓励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发展壮大,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发展起来的企业才有竞争力和生命力。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谁来管?我国各地的种子管理站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但当前存在机构不稳定、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对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建设和保障。同时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应尽快修订《种子法》,提高处罚力度,大幅度增大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和监管成本。

  王雷:真正落实《意见》,作为政府,一是要支持企业开展品种创新。通过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建设育种研发平台,开展品种创新。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强强联合,建立种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为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绿色通道。二是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支持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三是加大对企业的投入力度。通过提高门槛,鼓励企业间兼并重组,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打造我国农作物种业航空母舰。四是规范并引导种业国际合作。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引进国际先进育种技术和优势资源,提高外资引进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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