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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自导自演的抢劫案


  承办此案的主诉检察官牟江平指出,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其家庭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这种共同共有状态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就民法理论而言,该共有物的所有权为共有人共同享有。因此,对共有物尤其是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尹光琴与他人共谋劫取其夫林志的钱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客观上伙同他人对林志施加暴力并当场劫取该笔财物,其行为既侵犯了林志的人身权,也侵犯了林志作为共有人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因此,尹光琴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并且,尹光琴作为指使者,对吴成涛、邓大州实施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牟检察官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明确规定了作为妻子的尹光琴伙同吴成涛、邓大州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其丈夫林志钱款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全部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认为,尹光琴为了试探丈夫林志对自己的感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吴成涛、邓大州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走林志银行卡上的2.85万余元存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引起的,且尹光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尹光琴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到判决书后,尹光琴涕泪交加,悔恨万端,当即表示服判不上诉。

  牟伦祥邱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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