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512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今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海关商品编号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2011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龙信
声明
来源:互联网
本文地址:http://farm.00-net.com/news/3n/2011-01-07/1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