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名农民告赢养猪场 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全部用于水库污染治理
“被告鞠某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猪粪水等废弃物入学仕湖水库,消除继续污染的危险;被告鞠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维汉村338名农民的农田损失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这是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宣判。至此,为期一年多的长沙县高桥镇维汉村338名农民集体状告高桥镇学仕湖养殖场污染当地环境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猪粪未经处理直排生产水源
2005年,鞠某从高桥镇维汉村租赁了学仕湖水库的湖面、岸边田土和猪场,开始经营养殖场。2006年至2007年,其养猪数量猛增,养殖高峰期时存栏量达2500头。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这家养殖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猪粪未经任何有效处理直排入学仕湖水库,造成受灌溉的260余亩农田的水稻青苗倒伏,病虫害严重,结实率低,农田严重减产,部分田块失收,蘑菇生产基地受污染水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维汉村村民们的意见很大。
2008年上半年,村民们开始向长沙县环保局、农业局等有关单位多次反映,要求解决水质污染问题,未果。
2009年6月19日,维汉村338名村民联合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仕湖养殖场承包经营户鞠某,停止向他们的生产用水水源——学仕湖水库直排养殖污水、倾倒猪粪废渣,并要求鞠某清除水库沉积的猪粪废渣,赔偿村民因土壤污染、水质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0万元,其中包括村民3年水稻减产损失32.8万元、蘑菇减产损失37.2万元。此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要求赔偿70万判赔5万
在法庭上,养殖场老板鞠某声称,他没有向学仕湖水库排放猪粪废渣,猪粪废渣已专门处理,且蘑菇生产基地并没有使用水库水进行灌溉,不可能对蘑菇生产造成损失,村民要求赔偿70万元的环境污染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分歧过大,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经过多方取证后审理认为,被告鞠某具有污染环境的侵害行为,原告村民在无其他水源的情况下,别无选择地选用学仕湖水库的水灌溉农田而造成损失,故被告鞠某应对造成原告农田减产的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赔损数额合计5万元。
对于村民主张的因水质污染造成的蘑菇损失,因为蘑菇基地的3名经营者中仅有1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村民将用赔偿金治理水源
案件宣判后,338名村民的代表对没能达到他们70万元的赔偿要求表示遗憾,但对法院判决胜诉的结果,他们表示满意。
当问起这5万元赔偿金如何分配时,他们表示,这5万元不准备平分了,无论赔偿多少钱,都将用于学仕湖水库的污染治理。
村民们的举动在当地赢得了广泛赞誉和强烈反响。某知情人士表示:过去,农村经常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往往采取的是封堵企业大门或挖断通往企业的道路等过激行为,以阻挠企业的正常生产,从而获取某些利益。维汉村的村民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的环境权益,并且在获得赔偿之后不是将赔偿金平分,而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充分体现当代农民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了。凡德元 刘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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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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