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少年寻刺激纵火作恶被判刑
2010年1月21日凌晨3时,一场莫名的大火烧毁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打钉弄24号至32号五户人家的十间房屋,并造成居住在28号的王彩女老人被烧死的严重后果。
经公安机关侦查,这是一起严重的放火事件,该放火案系陶某、王某、张某、张某某四人所为。这四人均为未成年人,最大的17岁,最小的15岁,除陶某为椒江人外,其他三人均为外地人。据查,从2009年12月28日开始,出于寻找精神刺激的目的,四名被告分别实施了五次放火烧房子、四次放火烧小轿车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被烧的这五户业主都是年过六旬的老人,四个被告人的一把大火烧掉了这些老人一生的积蓄,也烧毁了他们晚年赖以安身的地方,致使他们无家可归。他们共同向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在追究四名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赔偿他们的损失。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他们的申请,并指派两名律师担任该案原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四名被告均是未成年人,也均没有任何的收入,因此,各个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成为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由他们来为儿子的放火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四名被告的家庭都很困难,大都是外地来椒江打工的农民工,根本没有能力赔偿巨额的损失。虽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可他们一再强调自己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巨额赔偿,每人最多只能拿出几千元的赔偿款,这就使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陷入了僵局。
为了使这个案子的赔偿部分能够得以落实,援助律师想尽一切办法,多次与办案法官和四名被告及其律师联系,最终,四名被告的家长在开庭前一天筹措了78000元的赔偿款。虽然这点赔偿款根本无法弥补几名原告的损失,但是四名被告的家长在最后时刻能够竭尽全力地四处借钱,终于得到了所有原告的谅解,他们也出面请求法院从轻判决。日前,法院作出判决,从轻分别判处四名被告11年、8年、8年、7年的有期徒刑,并由四名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497538元的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再努力,此案终于圆满地画上了句号。张灵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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