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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走失之后


住院病人走失之后

  一位老人因病入住医院治疗,期间擅自外出后蹊跷身亡。死者亲属以医院监管不力致病人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4.63万余元。医院对老人失踪乃至死亡究竟有无责任,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日前,法院就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以后发生类似的争议颇具借鉴意义。

  病人擅外出 失踪后死亡

  吴老汉是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岩乡农民,生有4个子女。2008年7月26日,患病的吴老汉被儿女送到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向吴老汉及其家属出示了“住院须知”和“护工收费知情同意书”,请他们详细阅读。吴老汉的儿子吴奇龙(化名)代表亲属在这两份材料上签名,并选择了三级护理。其中“住院须知”第7条告知,“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

  吴老汉住院治疗期间,吴奇龙姐弟几人轮流看护。经医院治疗后,吴老汉的病情有了明显好转,可老人怕花钱多,病未痊愈便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后不久病又复发。在不到1年的时间里,吴老汉先后多次住院,每次办理的住院手续都一样。

  2009年8月25日早上5时30分,天刚蒙蒙亮,住在医院的吴老汉便起床了,他感觉精神不错,便不要儿子吴奇龙陪护,独自到医院操场上活动,约半个小时后回到病房。儿子见老爸安全回到病房,也就放心了。可回到病房不到20分钟,吴老汉再次独自外出。吴奇龙久等不见父亲回来,便外出四处寻找,可找遍了医院每个角落,仍不见父亲的踪影,他感觉情况不妙,慌忙向值班医生报告。医院派出10多名医护人员和亲属一起在医院内外寻找吴老汉,就是无法查到其下落。后来,医院协助吴奇龙等亲属向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寻找失踪的吴老汉,亲属们还自费到河池市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

  然而,两天过去了,依然没有吴老汉的音讯,亲属和医院的医护人员都焦急不安。第3天,医院派出的寻找人员报告,在河池市殡仪馆有一具酷似吴老汉的尸体,院方马上通知吴老汉的亲属前去辨认。经亲属们查验,确认这具尸体正是失踪的吴老汉。

  亲属讨说法 索赔近5万

  吴老汉的意外身亡让家属们悲痛不已。料理完父亲的后事,2009年9月7日,吴奇龙等亲属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医院每天都收取“护理费”,却未尽到监护管理义务,造成他们的父亲在住院期间走失,医院对此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庭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电视台寻人启事的费用以及3天的寻人交通费用等,共计4.63万余元。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时,医院辩称,他们虽与吴老汉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但整个医疗服务行为是按合同及常规进行,并无违规违约行为,吴老汉违反“住院须知”第7条“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的规定,擅自外出,以致失踪和死亡,与医方的行为无关,医院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吴奇龙等亲属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而吴奇龙等亲属辩称,医院的“住院须知”系格式合同,而且有免除医院责任的规定条款,依法应属无效。

  医院无责任 法院判不赔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吴老汉因在医院住院治疗,与医院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虽按合同收取了护理费,但按约定是三级护理,不是由医院派专人看护病人,而且吴老汉经治疗后病情好转,不属于随时需要抢救的病危患者,或者是病情随时可能恶化的重症患者,不需要变更为特级护理或一级护理病人。因此从护理上说,医院并没有违约行为。

  吴老汉生前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住院期间有4名子女轮流陪护。医院在“入院须知”中已告知“住院期间未经医师同意请不要擅自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的情况,在管理方面尽到了事先告知的义务。吴老汉在住院治疗期间自行离开医院的管理范围,且在医院管理范围之外死亡,是吴老汉的自主选择行为及当时陪护亲属吴奇龙的疏忽所致,与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得知吴老汉失踪后,医院亦尽了及时协助寻找和报警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对于吴老汉的失踪和死亡,医院没有过错,吴奇龙等亲属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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